定了!《东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将于2025年7月1日正式实施

2024-12-04 20:33:35
浏览次数:
返回列表

  11月29日下午,东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召开《东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制定情况介绍新闻发布会,邀请到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新,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三级调研员薄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杜艳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苏庆亮出席新闻发布会,就条例的制定情况和主要内容作简要介绍。

  发布会上,东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新介绍,制定《东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为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2024年立法计划公布后,东营市人大常委会及时成立了立法工作专班,组建了由市人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和市司法局、市住房城建管理局等部门单位组成的立法项目组,落实“专班制推进、项目化运作、清单式落实”工作机制,全力推动立法工作高效开展。今年5月,《条例》(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以法规案的形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先后进行了两次审议,市人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审议意见开展了大量的调研论证和修改完善工作,条例于10月29日,经东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

  在法规起草、审议过程中,东营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人大主导作用,起草环节加强进程跟踪,将重大问题解决在前端;审议环节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主体作用和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作用,确保法规质量;立法过程中,工作专班及项目组全程统筹法规草案修改工作,组织研讨、改稿40余次。

  据介绍,《条例》制定过程中,东营市人大常委会多次开展考察调研,紧扣东营实际,加强制度设计,增强《条例》的科学性、实用性,为条例落地落实奠定基础;同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最大限度倾听民声、集中民智,7月23日,在基层立法联系点河口区六合街道河安社区召开立法座谈会,听取人大代表、基层部门单位、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议,充分了解各方面诉求,共征集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立法顾问、市民群众等意见建议270余条。

  东营市人大常委会注重借助“外脑”力量,委托山东政法学院组建高水平专家团队参与立法评估、修改、论证等工作,提出修改建议25条,出具论证报告2篇,共计16000余字;邀请湿地城市建设一线的全国人大代表和从事中小学生教育科学研究的立法顾问全程参与立法调研、审议、修改,提高条例科学化、专业化水平。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条例》共八章四十二条,第一章总则共9条,阐述了立法目的,对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进行了界定,对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配套设施建设、投诉举报及科技创新等作出规定。

  第二章源头减量共5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对绿色办公、包装物减量、一次性用品减量和减少餐饮浪费等作出要求;第三章分类投放,共6条。明确了生活垃圾的分类标准,规定了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细分目录及合理设置收集容器的职责。对分类投放规定、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职责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第四章分类收集、运输、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共7条,明确了县(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辖区内生活垃圾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理,明确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职责,对分类处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的单位停业、歇业作出规定。

  第五章宣传引导与社会参与共6条,规定了政府及部门单位、群团组织、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在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培训等方面的工作职责。明确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第六章保障措施与监督管理共3条,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激励机制、应急处理机制、监督管理制度等内容。

  第七章法律责任共5条。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分类投放规定,管理责任人、收运单位、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第八章附则共1条,规定了条例的施行时间。

  此次发布会上,王新介绍了《条例》的主要特点,《条例》坚持权责分明,突出可操作性,强化政府推动,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各有关部门职责任务。同时,依据《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参考外地有关规定,结合东营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设施现状,对分类投放不作详细规定,为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制定条例实施方案以及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运、处置设施留下空间和时间,更符合东营市实际,更具有可操作性。

  据介绍,《条例》突出“减量化”要求,增设专章规范源头减量,包括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带头开展垃圾减量、分类工作,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以及电商、快递等行业限制过度包装等,打出源头减量“组合拳”,引领垃圾分类管理理念和方式的提升。

  为强化厨余垃圾收运处置管理,《条例》明确了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要求,并对倒卖、变卖、转让厨余垃圾等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条例》在建立制约监督报告制度,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收集运输单位、处理单位在承担各自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明确提出应当对关联环节的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不符合标准的,向县区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报告,这些措施对解决当前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具有较强的实效性。

  《条例》专章规定了宣传引导与社会参与,进一步明确政府及相关部门宣传教育责任,坚持多管齐下,引导市民将垃圾分类内化为一种习惯,使垃圾分类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广泛共识与强大合力,形成全社会长期稳定参与的良好局面,实现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赢。

搜索